(2017)冀063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付世瑞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世瑞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刑初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世瑞,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田桩,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世瑞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复兴、王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世瑞及其辩护人田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底,被告人付世瑞、黄刚、唐登峰、米森林等人到易县下黄蒿村水库北侧树林中,对该处的清朝靖贝勒允炜墓遗址进行盗掘,未盗得物品。2、2015年6月份,被告人付世瑞、黄刚、唐登峰、米森林窜至易县紫荆关镇坡下村,对该处的盘道寺遗址进行盗掘,未盗得物品。3、2015年7月7日晚至7月11日晚,被告人付世瑞伙同黄刚、唐登峰、王振武、米森林等人经预谋后,窜至易县梁各庄镇上岳各庄村,对该处的清朝和硕果毅亲王园寝遗址进行盗掘,被看护人员发现后潜逃。被告人付世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人田桩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世瑞第一起、第二起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案件涉及的靖贝勒允祎墓、盘道寺现地表及地下建筑均已无存,没有具体的地点,也没有对这两起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2、靖贝勒允祎墓、盘道寺遗址是否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证据不足,是否具有价值应以法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为认定依据,不应以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为认定依据。应以河北省博物院或者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否则,指控被告人第一、二起案件证据不足。3、指控的第三起案件,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只有盗掘行为,没有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价值造成损害。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晚至7月11日晚,被告人付世瑞伙同黄刚、唐登峰、王振武、米森林等人经预谋后,窜至易县梁各庄镇上岳各庄村,对该处的清朝和硕果毅亲王园寝遗址进行盗掘,被看护人员发现后潜逃。另查明:上述位于上岳各庄的清朝和硕果毅亲王园寝遗址属于易县人民政府易政(1983)16号易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我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中易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之列。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清朝靖贝勒允炜墓遗址、第二起中的紫荆关镇坡下村的盘道寺,未在易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之列。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易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记载报案记录案发的情况。2、易县公安局2015.7.12易县梁格庄镇上岳各庄村清代和硕果毅亲王陵墓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情况。3、易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对作案现场和被告人付世瑞进行了指认、辨认。4、证人陈某陈述:是我报的案,于2015年7月11日发现“和硕果毅亲王”被人挖了。易县清西陵文物保管所雇其看护上岳各庄村的王爷墓。5、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5年7月10日晚上10点多发现一男一女到王爷墓方向去了。6、同案犯黄刚、唐登峰、马小宪、王振武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世瑞上述盗掘古墓葬的三起犯罪事实。黄刚并供述,2015年5月份,其认识了北京的“老付”,知道他是盗墓挖坟的,我就想跟“老付”一起盗墓,挖到值钱的东西还账。唐登峰并供述,通过黄刚认识的“老付”,“老付”说让我只负责挖,其他的不用管。7、被告人付世瑞供述与辩解:2015年夏天,我、米森林、王振武、黄刚,有一个挺瘦的,一个姓马的,当时在黄刚家,我们商量一块去偷古墓。姓马的说水库旁边树林里有个王爷坟,破四旧时候拆了,里面应该有宝贝。当天晚上黄刚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我和姓马的等人到了水库边的一片树林,我拿着一个“人体脉冲检测仪器“开始检测。我大概测了一下位置,就让米森林和较瘦的男子用镐和铁锨开始挖,黄刚和姓马的因为太胖,在一边望风。后来挖出水来了,什么也没有挖到,我们就不在那里挖了。过了几天,我去紫荆关山上弄崖柏时候发现地上有旧的碎石碑,我就跟黄刚说了。我领着他们到了山坡上,用检测仪测好位置后,就让米森林和较瘦的男子挖,黄刚望风,挖了两天也没挖到东西。2015年7月份,我领着姓黄的他们挖的一个清朝康熙皇帝的儿子的坟墓。挖了三天也没挖着东西。后来被人发现,我就去唐山躲着直到今天被抓。8、2017年3月26日易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不能对本案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做出鉴定。9、易县人民政府易政(1983)16号关于重新公布我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证明易县梁各庄镇上岳各庄村清朝和硕果毅亲王园寝遗址属于县级重点文物。10、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情况。关于辩护人提出:1、本案涉及的靖贝勒允祎墓、盘道寺现地表及地下建筑均已无存,没有具体的地点,公安也没有对这两起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2、靖贝勒允祎墓、盘道寺遗址是否具备“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证据不足,是否具有价值应以法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为认定依据,不应以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为认定依据,应以河北省博物院或者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否则,指控被告人第一、二起案件证据不足。3、指控的第三起案件,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只有盗掘行为,没有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价值造成损害。经查:易县清西陵文物管理处关于易县梁格庄镇上岳各庄村和硕果亲王园寝的说明一份及易县旅游文物管理局情况说明四份,分别证明:1、盘道寺属于古文化遗存、现地表建筑无存,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未公布为国家、省、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简靖贝勒允祎墓是一处清代古墓葬,现仅存遗址,地表及地下建筑物均已经无存。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未公布为国家、省、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易县清西陵文物管理处不属于法定鉴定机构,故上述情况说明依法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依据法律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行为犯,本罪的既遂与未遂以盗掘行为完成为标准,故对辩护人提出属于犯罪未遂的观点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世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古墓葬中的文物为目的,在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实施盗掘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辩称第三起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付世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世瑞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春宇审 判 员 许小亮人民陪审员 梁 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