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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与何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何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494号原告: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地址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被告:何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诉被告何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霍山县路易登窗帘布艺店负担。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传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