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科菲特饲料(长春)有限公司与青冈县德胜乡永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赵丽、姜凯峰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菲特饲料(长春)有限公司,青冈县德胜乡永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赵丽,姜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009-1号原告:科菲特饲料(长春)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光街2158号。法定代表人:刘冰,总经理。被告:青冈县德胜乡永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法定代表人:赵维春,经理。被告:赵丽,女,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被告:姜凯峰,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科菲特饲料(长春)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冈县德胜乡永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赵丽、姜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菲特饲料(长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冈县德胜乡永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科菲特饲料(长春)有限公司所有的吉AJF6**号小型轿车车籍;二、冻结青冈县德胜乡永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