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昌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与熊令平、熊文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熊令平,熊文敏,熊金平,郭绍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326号原告:南昌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57号财富广场A座24层24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75638W。法定代表人:洪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熊令平,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熊文敏,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熊金平,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郭绍兵,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南昌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令平、熊文敏、熊金平、郭绍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心赢销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自负,退回原告2980元。审 判 长 王香芬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人民陪审员 罗吁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灵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