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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贺与赵伦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贺,赵伦,高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05号申请人:王贺,男,1984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赵伦,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高玉波,女,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王贺因与被申请人赵伦、高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伦、高玉波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申请人王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5月起,对被申请人赵伦在吉林油田扶余采油厂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元生活费,对其其余工资收入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30000元时止;二、自2017年5月起,对被申请人高玉波在吉林油田乾大综合服务公司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元生活费,对其其余工资收入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30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