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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执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字第20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闻利华,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潘挺芳,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近海美加工业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银行存款,未开办企业,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省高院及市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于 泳执行员  喜恒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相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