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梅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梅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龚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辉汽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梅某某、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