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与李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418号原告: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向,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明余,安徽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83元,减半收取5441.5元,由原告宣城市恒山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矛矛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恭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