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志平与赵琼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平,赵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平,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赵琼,女,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申请执行人何志平与被执行人赵琼离婚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和被执行人就本案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再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