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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宋军涛与陈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涛,陈建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934号原告:宋军涛,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长葛市。被告:陈建建,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长葛市。原告宋军涛与被告陈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军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军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9日,被告陈建建以生意周转为借口在原告处借走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陈建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9日,被告陈建建向原告宋军涛借款1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宋军涛1万元整(壹万圆整)”。陈建建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建建向原告宋军涛借款1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陈建建未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建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军涛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建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