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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杰霞申请执行王卫东、吴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霞,王卫东,吴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123号申请执行人杨杰霞,女,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被执行人王卫东,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吴广兴,男,汉族,1952年6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杨杰霞申请执行王卫东、吴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36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卫东、吴广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杰霞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卫东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2号院1号楼1单元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王卫东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