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正华与王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华,王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501号 原告:王正华,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王顺民,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王正华与被告王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正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华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正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王正华负担。 审判员 田仁剑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