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昆山恒瑞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精翔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恒瑞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精翔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646号原告:昆山恒瑞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蓬溪南路95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0524317N。法定代表人:郭伟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萍,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映池,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精翔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翔江路965弄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3456266XL。法定代表人:龚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恒瑞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精翔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精翔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双方在《采购协议》中约定双方产生的争议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上××市嘉定区,本案由被告所在地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了订购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被告提交了《采购协议》一份。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支付货款268065.13元,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向原告订购货物,双方并签订了《采购协议》,其中第十八条约定:本合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及补充之,双方因本合约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争议,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或上海市人民法院为管辖。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采购协议》约定,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在上××市嘉定区,而在上海市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并无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据此,应认定当事人已协议约定被告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精翔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