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余唐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唐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刑初70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唐金,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宁县。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在本院取保候审。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唐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饶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唐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3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余唐金驾驶赣G×××××小型汽车(挂临时号牌京Y×××××)由武宁县泉口集镇往金水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武宁县泉口镇田塘村液化气站门口路段时,撞上同向前方左转弯的卢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卢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唐金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及进行规范操作而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唐金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投案。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余唐金与被害人卢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另外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000元,该70,000元已实际支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余唐金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性能及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柯某的证言、被告人余唐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唐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唐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