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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德存与李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存,李树国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376号原告赵德存,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赵蕊(原告之女),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树国,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现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李自永,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存与被告李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存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原告赵德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传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