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志学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学,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712号原告刘志学,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魏玉娇,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徐敏彬,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吉庆,系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学业诉被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志学承担。审 判 长 孙铁军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