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李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546号之一原告上海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菲拉路XXX号第二幢202室。法定代表人吴凤婷。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宋唯。第三人李华锋,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陈青松,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丰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澄宇审 判 员 单宇驰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运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