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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1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解修华申请执行刘艳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修华,刘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1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解修华,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一面坡镇。被执行人刘艳红,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一面坡镇。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黑0183民初140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艳红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4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