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金红与张伟、张召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红,张伟,张召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054号原告:张金红,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张伟。被告:张召阳。原告张金红与被告张伟、张召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