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1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176号之三申请人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1012xxxx-5,住北京市xxxxxx;被执行人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860xxxx-7,住东明县xxxx。关于北京富思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149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37×××41的存款100万元一年。查封被申请人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北侧xxxx01010、01011、01012、01013号房产一年,以上账号存款和房产共计价款160万元。查封姚志忠所有的位于东明县站前路北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一年。查封纪向东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南华路东侧(xxxx)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东明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明县xxxx01010、01011、01012、01013号房产。二、查封姚志忠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三、查封纪向东所有的位于东明县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四、查封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