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乐清市虹桥美川电子元件厂、沈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虹桥美川电子元件厂,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虹桥美川电子元件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龙坦村公园路***号。经营者:范维勇,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福,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磊,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乐清市虹桥美川电子元件厂与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字32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磊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沈磊银行存款23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沈磊银行存款2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