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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季淑娟与高明志、吉林省华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淑娟,高明志,吉林省华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418号原告:季淑娟。被告:高明志。被告:吉林省华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龙。原告季淑娟与被告高明志、吉林省华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季淑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季淑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淑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季淑娟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