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傅丽丽与周色红、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丽丽,周色红,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傅丽丽,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色红,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佘国军,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关于傅丽丽申请执行周色红、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4民初632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傅丽丽申请执行周色红、佘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现查明周色红、佘国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色红、佘国军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宝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