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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4606-1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3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朗琴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4606-1465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共47案),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朗琴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段宝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朗琴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审判审 判 长 陈  庆  云审 判 员 蔡  奕  惠人民陪审员 郑  殿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珊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