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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晓菊与张东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菊,张东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167号原告:张晓菊,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张东浩,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菊诉被告张东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东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菊撤回对被告张东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晓菊负担。审判员  贾松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聪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