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晓菊与张东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菊,张东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167号原告:张晓菊,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张东浩,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菊诉被告张东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东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菊撤回对被告张东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晓菊负担。审判员 贾松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聪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