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董XX与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756号原告:董XX,汉族,1990年12月12日出生,住化州市鉴江区大桥新屋村*号。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吴XX,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XXXX原告董XX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立案。原告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XX以与吴XX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诉。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为973元,由原告董XX承担。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