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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董XX与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756号原告:董XX,汉族,1990年12月12日出生,住化州市鉴江区大桥新屋村*号。身份证号码:XXXX被告:吴XX,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XXXX原告董XX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立案。原告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XX以与吴XX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XX撤诉。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为973元,由原告董XX承担。审判员 :陈家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