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13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丁诗鉴与涂华平、姚大强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诗鉴,张波,黄宗炳,姚大强,涂华平,胡国中,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368号之二原告:丁诗鉴,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栋,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蓉,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宗炳,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晋,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大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晋,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华平,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晋,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中,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晋,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48910H。法定代表人:漆甫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晋,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宁县草海镇威双大道高原明珠对面,组织机构代码56501762-7。法定代表人:杨英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女,该公司员工。原告丁诗鉴与被告张波、黄宗炳、姚大强、涂华平、胡国中、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诗鉴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诗鉴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丁诗鉴负担。审 判 长 赵咏梅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人民陪审员 罗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