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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光与李泽平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李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675号原告:杨光,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吉林市冀东水泥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站长助理,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泽平,男,1993年4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住址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吉林市丰满区。原告杨光诉被告李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光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6年11月1日,被告因急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当时出具借条一张,欠条上写明2016年12月10日一次性还清上述款项,可至今为止,被告也未能还款,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2000元;2、给付借款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10日至给付完毕时止(暂定三个月),共计194.4元。被告李泽平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3日,李泽平以父亲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杨光电话借款12000元。因希望李泽平尽快还钱,故杨光以借款有部分公款为由告知李泽平尽快还款,并以微信转帐方式交付借款。后于2016年11月1日李泽平向杨光出具载明借款本金为1.2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于2016年12月10日一次性归还本金,见证人为石彬。至裁决时止李泽平未偿还上述借款。庭审中,杨光自愿撤回利息损失的诉求,该行为经查系其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证人证言及原告庭审陈述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现杨光持载有李泽平签字捺印的借条原件来院告诉,纵观杨光庭审陈述较为流畅自然且证人石彬到庭佐证借款事实,因李泽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供相应证据反驳或抵消借款金额,故李泽平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李泽平借款事实依证据规则应予认定,杨光变更后诉请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泽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杨光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李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