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杰文、窦平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李杰文,窦平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115号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马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系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文,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窦平年,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杰文、窦平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焦爱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