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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杰文、窦平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李杰文,窦平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115号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马小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系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文,女,汉族,1978年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告窦平年,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杰文、窦平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兰州东风工程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焦爱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