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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充眉、吴艳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充眉,吴艳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胡充眉,女,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吴艳军,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8栋808-8012号。负责人刘奇,系公司总经理。(2016)湘0104民初8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艳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艳军的银行存款12973.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2973.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56374.2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6374.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