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行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建兵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行终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建兵,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上诉人冯建兵因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圪洞办事处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违法、阻挡生效判决执行、提级执行、追究刑事责任及赔偿经济损失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2行初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冯建兵上诉称:本案应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在报纸上四次曝光,在内蒙地区属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申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判决,并申请高院提级执行案件并裁决。因为一起案件引起了诸多案件,申请并案裁决。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建兵一审时起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南圪洞办事处,请求:1、依法认定包头市公安局(2011)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应予撤销。2、依法认定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两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两次拘留共20天,要求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3、依法追究包头市东河区南圪洞办事处故意阻挡国家生效判决的执行,并栽赃陷害,常年扰乱国家的法律及作伪证,要求追加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因被告的不作为及官官相护公然挑战国家的法律及判决执行的底线。要求办事处把被告找来协商解决事情,如有困难要求每月给冯建兵开工资4000元,维持家里的生活,冯建兵一家无业,还供养女儿上大学家里十分困难,也因打官司17年欠外债130万元。4、依法申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案件,并限期制定执行裁定书。主要对(2009)包九原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不服,问2003年刘永伟、云涛法官查封被告13间房哪里去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九原法院执行局程序违法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冯建兵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冯建兵第三、四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上诉人仍然坚持原起诉,故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上诉人冯建兵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陈立斌代理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包鸣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