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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临汾市富豪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浩博汽车修配服务有限公司、黄文浩、乔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琦,临汾市富豪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浩博汽车修配服务有限公司,黄文浩,乔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615号申请人:王玉琦,男,汉族,1962年6月5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上官巷5号院8号楼2单元4号西门。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富豪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琦,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浩博汽车修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艳。被执行人:黄文浩,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东赵水池巷8号。被执行人:乔远,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安宇花苑5号楼3单元1101室。本院在执行临汾市富豪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浩博汽车修配服务有限公司、黄文浩、乔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玉琦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声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汾市富豪元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将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王玉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王玉琦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