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毛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毛某某,男,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毛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6)赣1125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6日,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毛某某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房屋(产权证号:横峰权证横峰县字第××)、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东路***层房屋(产权证号:横峰权证横峰县字第××),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需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毛某某所有的位于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东路***房屋(产权证号:横峰权证横峰县字第××)、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东路***房屋(产权证号:横峰权证横峰县字第××)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