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贵州省仁怀市黔醉酒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仁怀市黔醉酒业有限公司,扬州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65号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黔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名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仕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雍,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头等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进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黔醉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头等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黔醉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仁怀市黔醉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岩人民陪审员 王红人民陪审员 郭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