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葛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李某,王素勤,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字第229-2号申请执行人葛某,女,汉族,1983年9月出生,住利辛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2002年11月出生,住利辛县,法定代理人葛某,女,汉族,系李某母亲,1983年9月出生,住利辛县,申请执行人王素勤,女,汉族,1944年7月18日出生,住利辛县,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在执行葛某、李某、王素勤申请执行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飞的银行账户及牌号为S2E360的奇瑞汽车一辆。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飞的银行账户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朝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