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中正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袁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正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袁秀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5566号原告:杭州中正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号东方时代广场*幢******室。负责人:石欢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锋,杭州中正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职工。被告:袁秀玲,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杭州中正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诉被告袁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中正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正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中正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如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