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振武与魏乐艺、贺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武,魏乐艺,贺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71号原告:韩振武,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生,住宜阳县。被告:魏乐艺,男,汉族,1981年6月23日生,住宜阳县。被告:贺北峰,男,汉族,1984年9月3日生,住宜阳县。原告韩振武诉被告魏乐艺、贺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韩振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武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韩振武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王小飞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