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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振武与魏乐艺、贺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武,魏乐艺,贺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71号原告:韩振武,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生,住宜阳县。被告:魏乐艺,男,汉族,1981年6月23日生,住宜阳县。被告:贺北峰,男,汉族,1984年9月3日生,住宜阳县。原告韩振武诉被告魏乐艺、贺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韩振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武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韩振武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王小飞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