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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燕保忠与黄玉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保忠,黄玉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186号原告:燕保忠,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清,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燕保忠与被告黄玉清相邻损害妨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燕保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燕保忠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