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裕荣与陈琼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裕荣,陈琼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裕荣,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琼珊,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裕荣与被执行人陈琼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琼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琼珊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8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琼珊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琼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