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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建富、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富,陈义,景利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62号原告:孙建富,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被告:陈义,男,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景利英,女,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原告孙建富与被告陈义、景利英、姚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并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孙建富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水泥款48708元,并承担相应利息56708元。事实与理由:从2012年至2015年,被告陈义、景利英夫妻因建设大棚向原告购买水泥,截止2015年4月,共欠原告水泥款48708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陈义、景利英夫妻的儿媳姚明明在欠条中签字作了保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义、景利英在2017年5月31前给付原告孙建富水泥款20000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孙建富剩余水泥款28708元。二、原告孙建富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孙建富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润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光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