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丰鑫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丰鑫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隆鑫发制品有限公司,胡建华,胡巧枝,张建业,娄红敏,胡登岳,沈自欣,王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57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何伟杰,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文明街北侧检察院家属院*排*号,身份证号为4110821970********。被申请人: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褚河乡小刘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72187143。法定代表人: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禹州市丰鑫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和谐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为675372048。法定代表人:胡巧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禹州市隆鑫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轩辕大道东侧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为712621884。法定代表人王雪萍,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胡建华,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胡巧枝,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张建业,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娄红敏,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胡登岳,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沈自欣,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王雪萍,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何伟杰因与被申请人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丰鑫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隆鑫发制品有限公司、胡建华、胡巧枝、张建业、娄红敏、胡登岳、沈自欣、王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豫1082民初15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丰鑫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隆鑫发制品有限公司、胡建华、胡巧枝、张建业、娄红敏、胡登岳、沈自欣、王雪萍银行存款7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何伟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现已撤回起诉,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禹州市慧豪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丰鑫工艺发制品有限公司、禹州市隆鑫发制品有限公司、胡建华、胡巧枝、张建业、娄红敏、胡登岳、沈自欣、王雪萍银行存款77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百山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