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宗洼村2组65号、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5703153R(1-1)。法定代表人:陆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108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1499949Q。法定代表人:杜樟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因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怀远县境内,应由工程所在地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涉案工程所在地属蚌埠市禹会区辖区,故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蚌埠天河花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荣卫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