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成锦、李红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锦,李红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6号申请执行人:苏成锦,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李红太,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执行苏成锦与李红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红太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等1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有效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李红太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