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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成锦、李红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锦,李红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6号申请执行人:苏成锦,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李红太,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执行苏成锦与李红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红太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等1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有效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李红太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