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巧云与被执行人黎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巧云,黎畅,谭山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谢巧云,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黎畅,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谭山桦,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本院(2016)湘138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畅、谭山桦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畅、谭山桦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易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