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奎屯西郊轻型保温材料厂与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西郊轻型保温材料厂,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奎屯西郊轻型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奎屯市独克公路,组织机构代码L0310066-7。负责人:张学诗,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民乐中路,组织机构代码13885448-X。法定代表人:陈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飞,高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西郊轻型保温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3113.2元,执行费36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同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216810.2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