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91执1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王玉梅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玉梅,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与王玉梅交通行政非诉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梅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梅名下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峻审 判 员  尹刚人民陪审员  杨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