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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其兵与营口盼盼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兵,营口盼盼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5号原告王其兵,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营口盼盼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路1-25-9号。法定代表人潘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兵与被告营口盼盼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其兵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朝龙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喻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