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吴秀媚、陈土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媚,陈土惠,李亚兴,陈英贵,陈康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168号申请人:吴秀媚,女,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贞,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裕,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申请人:陈土惠,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李亚兴,女,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陈英贵,男,汉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陈康敬,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吴秀媚与被申请人陈土惠、李亚兴、陈英贵、陈康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秀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土惠、李亚兴、陈英贵、陈康敬价值人民币90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秀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土惠、李亚兴、陈英贵、陈康敬价值人民币9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秀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