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执7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革伟与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革伟,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执7237号申请执行人刘革伟,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松石大道506号6幢4单元1-2,组织机构代码69123585-2。法定代表人江典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5号榕桂一号楼六层,组织机构代码68751905-1。法定代表人江典民,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74462-8。法定代表人邓隐峰,总经理。关于刘革伟申请执行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将涉案车辆解除查封并注销其抵押登记,交予申请人自行过户,保证金及加盟经营费等暂无执行条件,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5执72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