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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家辉、夏小花、胡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辉,夏小花,胡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家辉,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被执行人夏小花,女,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被执行人胡佐明,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家辉、夏小花、胡佐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亦 关注公众号“”